KBQ100型抗爆容器尺寸規格:
外型尺寸:高690mm,直徑300mm。
內部尺寸:高391mm,直徑177mm。容積≈9.6開。
爆炸物品同載車定義:
《QCT 993-2015 爆炸物品運輸車》3.6條規定:爆炸物品同載車是安裝有抗爆容器,同時運輸炸藥和雷管的特種爆炸物品運輸車。
爆炸物品同載車標準:
《QCT 993-2015 爆炸物品運輸車》規定:
4.5 爆炸物品同載車
4.5.1 將貨廂分隔成前后兩個獨立貨艙的隔離墻內應裝有能吸收爆炸沖擊波能量且不燃(或阻燃)的材料,前艙以側門為通道,后艙以后門為通道。一個艙裝載不超過規定重量的炸藥,另一個艙裝載不超過規定數量的雷管,雷管必須裝載在抗爆容器內。
4.5.2 安裝抗爆容器時,泄爆孔的位置應避免與汽車底盤的重要零部件相對。
4.5.3 應在同載車的后門、側門內側分別粘貼雷管、炸藥最大允許運輸藥量表。
4.5.4 同載車炸藥運輸藥量應不大于1000kg,雷管運輸藥量應不大于300g。
4.5.5 單個抗爆容器存藥量不應超過100g(或折合8號瞬發工業電雷管數量不應超過100發)。
4.5.6 抗爆容器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見附錄A。
4.5.7 貨廂側壁應設置具有防雨功能的通風窗,通風窗應能防止異物進入。
4.5.8 貨廂內嚴禁安裝除感煙火災探測器以外的任何照明燈具等電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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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抗爆容器技術要求及檢驗規則
A.1 技術要求
A.1.1 額定裝載容量
抗爆容器最大允許裝載容量:雷管TNT當量≤100g(或≤100發符合GB8031的8號瞬發工業電雷管);
A.1.2 材料
抗爆容器選用的材料應能承受相當壓力而不致破裂的物質,其性能指標應符合GB/T8162的規定。
A.1.3 外觀質量
外觀應無掉漆、磕碰、飛邊和毛刺。
A.1.4 涂漆
A.1.4.1 抗爆容器本體內外均應涂防銹漆,除泄爆孔部位以外,其余的外露表面再覆涂“中黃”警示顏色的油漆。
A.1.4.2 泄爆孔表面覆涂黑色油漆。
A.1.4.3 油漆涂層應符合QC/T484的規定。
A.1.5 結構
A.1.5.1 在結構設計上應設置安全泄爆孔。
A.1.5.2 泄爆孔與抗爆容器的儲藏室之間用鋁箔爆破片相隔。
A.1.5.3 除泄爆孔外,其余應是雙層結構。
A.1.6 焊接件
焊接件應符合JB/T 5943的有關規定。
A.1.7 安全系數
抗爆容器的抗爆安全系數應不小于200%。
A.1.8 性能
A.1.8.1 抗爆裂性能
抗爆容器內裝最大允許存藥量兩倍數量的雷管,當發生爆炸時,抗爆容器本體除泄爆孔損壞外,其他部位不應爆裂損壞,但允許變形。
A.1.8.2 抗殉爆性能
抗爆容器內裝最大允許存藥量兩倍數量的雷管,當發生爆炸時,抗爆容器可以防止其鄰近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被同時引爆。
A.1.8.3 抗沖擊波超壓
抗爆容器內裝最大允許存藥數量雷管,當發生爆炸時,在距離抗爆容器側面外2.5m處的沖擊波超壓應不大于0.02 MPa。
A.1.8.4 抗爆容器屏蔽效能
抗爆容器應具有一定屏蔽電磁波的性能。當其處在頻率范圍30MHz-3GHz的電磁波場內,抗爆容器內應具有20dB以上的屏蔽效能。
A.1.8.5 防火性能
抗爆容器內裝最大允許存藥數量雷管,當發生爆炸時,不能出現目測火焰。
A.1.8.6 隔噪聲
抗爆容器內裝最大允許存藥數量雷管,當發生爆炸時,在距離抗爆容器側面外5 m處的噪聲應不大于115 dB。
A.2 試驗方法
A.2.1 試驗條件
A.2.1.1 試驗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型號
符合GB8031的8號瞬發工業電雷管;
A.2.1.2 試驗場地
并經國家相關部門認可的爆炸試驗場。
A.2.3 試驗方法
抗爆容器安裝在類似車輛底盤的架子上,模擬爆炸物品同載車將抗爆容器固定牢靠,進行以下試驗。
A.2.3.1 抗爆裂性試驗
抗爆容器內裝設計存藥量兩倍數量雷管(符合GB8031規定的8號瞬發工業電雷管200發),人為引爆,檢查試驗后抗爆容器的抗爆裂性。
A.2.3.2 抗殉爆性試驗
抗爆容器內裝設計存藥量兩倍數量雷管(如:符合GB8031的8號瞬發工業電雷管200發),同時在抗爆容器外壁上捆扎與容器內相同的雷管100發,人為引爆抗爆容器內的雷管。檢查試驗后抗爆容器外壁上捆扎的雷管抗殉性。
A.2.3.3 抗沖擊波超壓試驗
抗爆容器內裝設計存藥量相應數量雷管(符合GB8031規定的8號瞬發工業電雷管100發),將4組測沖出波超壓傳感器均布放置在距抗爆容器形體中心水平方向2.5m圓周處,人為引爆抗爆容器內雷管。
A.2.3.4 屏蔽效能試驗
a) 使用設備技術要求:
b) 覆蓋頻率范圍:30MHz-3GHz;
c) 天線與抗爆容器的測試距離:0.5m—1m;
d) 天線的極化方式:垂直極化、水平極化。
e) 試驗步驟:
①將所有儀器設備進行連接,檢查連接情況;
②固定天線與電場傳感器間的距離;
③將所有儀器設備預熱30分鐘;
④無抗爆容器時,測量天線在固定點處發射電磁場的強度。記錄所有測量數據,該數據可用E1進行表示。
⑤加載抗爆容器時,將電場傳感器放置在抗爆容器內并將其密封,測量天線輻射電磁場在抗爆容器內的響應。即存在抗爆容器時,電場傳感器測量到的電場強度,并對所測數據進行記錄,該數據可用E2表示。
⑥試驗數據統計
使用公式:
最終得到抗爆容器屏蔽效能與頻率的對應關系,用頻率與屏蔽效能的響應曲線表示結果。
⑦屏蔽效能試驗報告
應包括所使用儀器設備、儀器設備計量校準情況,測試布置、測量結果、屏蔽效能曲線等。
A.2.3.5 防火性能試驗
將固定在車廂中的抗爆容器內裝設計存藥量相應數量雷管,人為引爆,目測檢查。
A.2.3.6 隔噪聲試驗
抗爆容器內裝設計存藥量相應數量雷管(符合GB8031規定的8號瞬發工業電雷管100發),人為引爆,用聲級計在距抗爆容器形體中心水平方向5m處測量噪聲值。
A.3 檢驗規則
A.3.1 出廠檢驗
A.3.1.1 產品應進行100%出廠檢驗,經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產品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A.3.1.2 出廠檢驗項目:
a)外觀質量;
b)涂漆;
c)焊接。
A.3.1.3判定規則
被檢驗的產品必須通過全部的出廠檢驗項目。有二項不合格時,允許返工一次,返工后經過復驗仍不合格的,即應判定為產品不合格。
A.3.2 型式檢驗
A.3.2.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試制定型時;
b)產品停產二年后,恢復生產時;
c)正常生產產量累計2000臺時;
d)正式生產后,如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e)出廠檢驗與定型檢驗有重大差異時。
A.3.2.2型式檢驗項目:
抗爆容器型式檢驗項目見表A1。
A.3.2.3 抽樣數量
從批量產品中抽取3臺。
A.3.2.4合格判據
被試驗的產品必須通過本標準規定的全部型式檢驗項目。任何一項不合格即應判定為產品不合格。
A.4 標志
A.4.1 抗爆容器表面應噴涂“型號”、“名稱”和警示標志。
A.4.2 抗爆容器要有產品標牌,標牌內容應包含下列內容:
a)產品名稱及型號;
b)主要技術參數: 雷管TNT當量XXX g或XXX發雷管;
c)出廠編號、生產日期;
d)生產廠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