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罐車是一類危險性較高的設備,使用單位做好其安全管理工作極為重要。
一、投用前的管理
1.罐車投入使用前,應由罐車所屬單位組織專人按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技術文件及規定進行驗收。在勞動部門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鐵路罐車向鐵路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登記,取得罐車安全運輸許可證。汽車罐車向當地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申請辦理準予運輸使用的有關手續。
2.罐車投入運行后,罐車所屬單位應指定專職或兼職的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并按本規程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制造、使用、維修、檢驗、事故等記錄)。
二、充裝和卸料作業
1.罐車的充裝單位應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充裝人員由經企業技術考核的合格者擔任,充裝、卸料作業時,操作人員和押運員不得離開現場。罐車每次充裝都要按《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等有關規定的要求作詳細充裝記錄。
2.罐車充裝前,充裝單位必須有專人對罐車進行檢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使其能符合充裝安全要求,否則嚴禁充裝;
(1)罐車未按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罐車的漆色、銘牌、字樣、標記與所裝介質不符,或字樣、顏色、標記脫落不易識別;
(3)外表腐蝕嚴重或有明顯損壞、變形、罐體密封不良、附件等處有泄漏;
(4)安全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安全規定;
(5)罐內殘留介質種類、質量無法判明或罐內沒有余壓(新罐車或檢修后罐車除外);
(6)液化石油氣和液氨罐車罐內氣體氧含量超過3%;
(7)鐵路罐車底架超過檢修周期,汽車罐車無公安車輛管理或交通監理門發給的有效檢驗證明和行駛證明;
(8)汽車罐車罐體號碼與車輛號碼不符;
(9)汽車罐車罐體與車輛之間的固定裝置不牢靠或已損壞;
(10)汽車罐車的司機和押運員無有效證件或無押運員。
3.液氯、液態二氧化硫罐車充裝前應用干燥空氣進行密封試驗,檢查合格后需將罐體內氣體排凈方可充裝(干燥空氣的標準為含水量小于或等于80mg/m3)。密封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0.9倍。
4.罐車充裝量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充裝量充裝,嚴禁超裝,并以重量計量為準。
5.罐車卸料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卸料間必須對罐車的裝載量、閥門和壓力表等附件進行詳細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車,并詳細填寫卸車記錄;
(2)用戶及時將料卸凈,并按規定保留罐內有0.05MPa以上余壓,但余壓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氣壓力。
(3)液氨、液化石油氣罐車卸料時,不得用空氣壓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進行卸料。液氨、液態二氧化硫罐車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用不大于設計壓力的干燥壓縮空氣壓送;
(4)罐車卸料完畢后,關閉緊急切斷閥,并將氣液相閥門加上盲板,罐車所有配件及卸車記錄隨車返回。
6.充裝和卸料的設備管線應定期進行檢查,裝卸管線應選用相應壓力等級的材料,并可靠連接。
7.充裝卸料場所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規定的要求,并配備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護器材。作業時鐵路線上要設置防護信號或標記,出現雷雨天氣,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時,禁止裝卸料作業。
8.罐車不得兼作貯罐使用,也不得從罐車直接灌瓶。
9.汽車罐車裝卸料時,應按指定位置停車,發動機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動措施;接好接地線;正常裝卸時不得隨意起動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