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2017新規
現在,我就把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關于貨運車輛新增的45個項目標準羅列出來,供卡友們參考(以下加粗加黑的項目為重要標注):
1、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屬于和定義;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設計和制造上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貨車、掛車、汽車列車。
2、增加了總質大于等于12000kg 的部分貨車和總質量大于等于10000kg 的部分掛車應在貨箱(常壓罐體) 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
除按照4.1.2、4.1.3、4.1.5標示車輛識別代號之外,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貨車及總質量大于等于10000kg 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掛車還應在其貨箱或常壓罐體(或設計和制造商固定在貨箱或常壓罐體上且用于與車架連接的結構件) 上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于貨箱(常壓罐體) 左、右兩側貨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總長度應符合4.1.3的規定; 且若打刻在貨箱(常壓罐體) 左、右兩側時距貨箱(常壓罐體) 前端面的距離應小于等于1000mm ,若打刻在左、右兩側鏈接結構件時應盡量靠近貨箱(常壓罐體) 前端面。
3、增加了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或與罐體焊接的支座的右側應有金屬的罐體銘牌,罐體銘牌應標注唯一性編碼、罐體設計代碼、罐體容積等信息的要求;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標志應符合《GB13392》的規定:其中,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符合《GB20300》的規定。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罐體或與罐體焊接的支座的右側應有金屬的罐體銘牌,罐體銘牌應標注唯一性編碼、罐體設計代碼、罐體容積等信息。
4、增加了對機動車進行修理或改裝時不應破壞或未經授權維修電子控制單元(ECU)等記載的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
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不應對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 、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零部件編號、產品標牌、發動機標識等整車標志進行遮蓋(遮擋) 、打磨、挖補、墊片等處理及鑿孔、鉆孔等破壞性操作,也不應破壞和未經授權修改電子控制單元(ECU)等記載的車輛識別代號。
5、增加了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外) 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等于9人、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等于3人的要求;
貨車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等于6人,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外) 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等于9人,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核定乘坐人數應小于等于3人。
6、增加了部分最大設計車速小于70km/h的汽車應在車身后部噴涂/懸掛表示最大設計車速的標記的要求;
最大設計車速小于70km/h的汽車(低速汽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除外) 應在車身后部噴涂/粘貼表示最大設計車速(單位:km/h)的阿拉伯數字; 阿拉伯數字的高度應大于等于200mm ,外圍應用尺寸相匹配的紅色圓圈包圍。
7、增加了車輛運輸車應符合GB/T26744的要求;
車輛運輸車應符合GB/T26744的規定。具體詳見:GB/T26774《車輛運輸車通用技術條件》
8、增加了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純電動續駛里程要求;
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純電動續駛里程應大于等于50km 。
9、增加了新出廠的機動車的安全裝置配備、質量和尺寸參數偏差及在用的貨車、掛車的相關要求;
新出廠的機動車,其安全裝置的配備應與批準的狀態一致,質量和尺寸參數與批準數值的偏差應符合規定。在用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掛車,其貨廂(罐體) 結構及尺寸、鋼板彈簧片數及形式、輪胎規格等技術參數和結構特征應與注冊登記時一致,整車整備質量、貨廂內部尺寸、外廓尺寸(長、寬、高) 等主要技術參數應與注冊登記時記載的技術參數保持在合理的偏差范圍。
10、增加了對采用主被動安全新技術、新裝置、新結構的機動車的特殊規定; 采用主被動安全新技術、新裝置、新結構的機動車,新技術、新裝置、新結構的性能不應低于本標準及其他機動車強制性國家標準對應的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11、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三軸的欄板式和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的要求;
汽車(三輪汽車除外) 、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除外) 、掛車(總質量不大于750kg 的掛車除外) 的所有車輪應裝備制動器。其中,所有專用校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前輪和車長大于9m 的其他客車的前輪,以及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三軸的欄板式和倉柵式半掛車的所有車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
12、增加了所有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貨車、專項作業車和半掛車(具有全輪驅動功能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除外) 的所有行車制動器應裝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的要求;
制動器應有磨損補償裝置。制動器磨損后,制動間隙應易于通過手動或自動調節裝置來補償。制動控制裝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動器總成應具備具備一定的儲備行程,當制動器發熱或制動襯片的磨損達到一定程度時,在不必立即作調整的情況下,仍應保持有效的制動。客車、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具有全輪驅動功能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除外) 、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半掛車,以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所有行車制動器應裝備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
13、增加了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掛車的制動響應時間要求;
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按照GB12676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時,從踩下制動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動氣室響應時間(A)應小于等于0.6s ,且對具有牽引功能的汽車從踩下制動踏板到主掛見氣壓制動管路接頭延長管路末端的響應時間(B)還應小于等于0.4s; 采用氣壓制動的掛車,按照《GB12676》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時,從主掛間氣壓制動管路接頭處到最不利的制動氣室響應時間(C)應小于等于0.4s 。A 、B 、C 的數值(取值到0.01s ,精確到0.05s) 應在產品標牌(或車輛易見部位上設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標識) 上清晰標示。
14、增加了貨車列車和鉸接列車行車制動系的匹配要求;
貨車列車和交接列車(帶有連接板的貨車和旅居半掛車的組合除外) 行車制動系的匹配,應保證滿載狀態下牽引車(或掛車) 制動力與列車制動力的比值大于等于牽引車(或掛車) 質量與汽車列車質量的比值的90%。
15、增加了防抱制動裝置的特殊要求;
防抱制動裝置中的任何電器故障不應使行車制動器的制動促動時間和制動釋放時間延長。在需要電源進行操縱防抱制動裝置的掛車上,電源應由專用電源線路供給。
16、增加了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掛車在設計和制造上應具有可用于測試制動管路壓力的連接器的要求;
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掛車,在設計和制造上每個儲氣筒(有壓力表等壓力顯示裝置的除外) 和制動氣室都應具有可用于測試制動管路壓力的連接器。
17、增加了車長大于9m 的客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采用氣壓制動時儲氣筒的額定工作氣壓要求;
車長大于9m 的客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采用氣壓制動時,儲氣筒的額定工作氣壓應大于等于850kPa ,且裝備有空氣懸架或盤式制動器是還應大于等于1000kPa 。
18、增加了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和具有儲氣筒的掛車應標示儲氣筒額定工作氣壓的要求;
采用氣壓制動的汽車和具有儲氣筒的掛車,應在產品標牌(或車輛易見部位上設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標識) 上清晰標示儲氣筒額定工作氣壓的數值。
19、增加了安裝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的部分汽車報警裝置要求;
安裝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的客車、貨車和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專項作業車,當行車制動器制動襯片需要更換時,應采用光學或者聲學的報警裝置向在駕駛座上的駕駛人報警。
20、增加了掛車的臺試檢驗制動力要求,修改了總質量小于等于整備質量的1.2倍的專項作業車的空載制動力總和與整車重量的百分比要求
21、增加了安裝有自適應前照明系統的應符合GB/T30036的規定的要求;
所有前照燈的近光燈均不應眩目,汽車(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貨車除外) 、摩托車裝用的前照燈應分別符合《GB4599》、《GB21259》、《GB25991》、《GB5498》及《GB19152》的規定。安裝有自適應前照明系統的,應符合《GB/T30036》的規定。
22、增加了部分汽車應具有前照燈光束高度調整裝置/功能的要求; 汽車(三輪汽車,及設計和制造上能保證前照燈光束高度照射位置在規定的各種裝載情況下均符合GB4785要求的汽車除外) 應具有前照燈光束高度調整裝置/功能,以方便地根據裝載情況對光束照射位置進行調整; 該調整裝置如為手動的,應坐在駕駛座上就能被操作。
23、增加了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貨車應裝備車輛右轉彎音響提示裝置的要求;
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貨車,應裝備符合標準要求的車輛右轉彎音響提示裝置,并在設計和制造上保證駕駛人不能關閉車輛右轉彎音響提示裝置。
24、增加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電路系統應符合GB21668的規定的要求;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電路系統應符合GB21668《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的規定。
25、增加了車身外部設有廣告屏(箱) 的汽車和掛車應保證廣告屏(箱) 在車輛行駛狀態下處于關閉狀態的要求;
汽車裝備以及加裝的所有電氣設備不應影響本標準規定的制動、轉向、照明和信號裝置等運行安全要求。車身外部設有廣告屏(箱) 的汽車和掛車,應保證廣告屏(箱) 在車輛行駛狀態下處于關閉狀態。
26、增加了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貨車、掛車(封閉式貨車、旅居掛車等特殊用途的掛車除外) 裝用輪胎的總承載能力應小于等于總質量的1.4倍的要求;
機動車所裝用輪胎的速度級別不應低于該車最大設計車速的要求,但裝用雪地輪胎時除外。總質量大于3400kg 的貨車和掛車(封閉式貨車、旅居掛車等特殊用途的掛車除外) 裝用輪胎的總承載能力,應小于等于總質量的1.4倍。
27、增加了客車、貨車的車輪及車輪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應安裝有礙于檢查其技術狀況的裝飾罩或裝飾帽,且車輪螺母、輪轂罩蓋和保護裝置不應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
輪胎螺母和半軸螺母應完整齊全,并應按規定力矩緊固。客車、貨車的車輪及車輪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應安裝有礙于檢查其技術狀況的裝飾罩或裝飾帽(設計和制造上為防止生銹等情形發生而配備的、易于拆卸及安裝的裝飾罩和裝飾帽除外) ,且車輪螺母、輪轂罩蓋和保護裝置不應有任何蝶形凸出物。
28、增加了部分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轉向輪應裝備輪胎爆胎應急防護裝置的要求;
專用校車、車長大于9m 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及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轉向輪應裝備輪胎爆胎應急防護裝置。
29、增加了部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半掛車應裝備空氣懸架的要求;
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的后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以及三軸欄板式、倉柵式半掛車應裝備空氣懸架。
30、增加了三軸及三軸以上貨車應具有超速報警功能的要求;
三軸及三軸以上貨車(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備有限速裝置,且限速功能或裝置符合規定的除外) 應具有超速報警功能,當行駛速度對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大于等于60km/h、對其他貨車大于等于100km/h時,能通過視覺和聲覺信號報警。
31、增加了在設計和制造上不應設置有貨廂(貨箱) 加高、加長、加寬的結構、裝置的要求;
貨廂(貨箱) 應安裝牢固可靠,且在設計和制造上不應設置有貨廂(貨箱) 加高、加長、加寬的結構、裝置。
32、增加了罐體、貨廂(箱) 和側簾式載貨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貨車燃油箱數量和容積的相關要求;
倉柵式載貨車輛的載貨部位應采用倉籠式或柵欄式結構。載貨部位的頂部應安裝有與側面柵欄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調整的頂棚桿:頂棚桿間的縱向距離應小于等于500mm 。
自卸式載貨車輛的車箱欄板應開閉靈活,鎖緊可靠:根據需要應安裝手動鎖緊機構,確保在行駛中不自行打開,或自動開啟裝置失效時卸貨安全。側開式車箱欄板與立柱、地板之間以及后開式車箱后欄板與車箱后端面之間應貼合。
廂式載貨車輛的貨廂的頂部應封閉、不可開啟(翼開式車輛除外) ,其與側面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貨廂的后面或側面應設有固定位置的車門。 側簾式載貨車輛應設置有豎向滑動立柱、橫向擋貨桿、托盤、固貨繩鉤等防護裝置:且車廂內應設置有用于對貨物進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裝置,簾布鎖緊裝置應鎖緊可靠。
所有集裝箱車、集裝箱運輸半掛車的載貨部位應采用骨架式結構。 液體危險貨物運輸罐式車輛的常壓罐體應符合《GB1856》 4.1和4.2的規定,且在設計和制造上其進料口、卸料口的型式、位置應考慮收到意外撞擊時的安全防護要求。 危險貨物運輸貨車應裝備單燃油箱,且單燃油箱的容積應小于等于400L 。
33、增加了使用遙控鑰匙的汽車的特殊要求;
汽車(專項作業車除外) 在發動機運行狀態下,在車外使用遙控鑰匙能鎖止車門的,應明確警示駕駛人; 但對在車外使用遙控鑰匙鎖止車門后發動機在規定時間內(最長不大于30min) 能自動熄火的,視為滿足要求。若汽車裝備有取消上述功能的裝置,則每次汽車點火系統重新啟動時上述功能均應處于激活狀態(即取消上述功能的裝置應處于非激活狀態) 。
34、增加了汽車(無駕駛室的汽車除外) 應設置用于電子標識安裝的微波窗口的要求;
汽車(無駕駛室的汽車除外) 應在前風窗玻璃不影響駕駛視野的位置設置微波窗口,以保證汽車電子標識的規范安裝和數據的有效讀取。
35、增加了部分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掛車的防飛濺系統要求;
乘用車應裝有護輪板,總質量大于7500kg 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及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掛車應裝有防飛濺系統,其他機動車的所有車輪均應有擋泥板。
36、增加了不準許用戶改動燃料種類的要求;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應堅固并固定牢靠,不會因振動和沖擊而發生損壞和泄露現象。不準許用戶改動或加裝燃料箱,不準許用戶改動燃料管路和燃料種類。
37、增加了液化天然氣管路減壓閥不應設置在密封空間或其上部有相對密封氣穴的位置的要求;
通氣接口排氣方向應指向車尾方向并與地面成45°圓錐的范圍內,能將泄漏氣體排出車外,通氣接口至排氣管和其他熱源距離應大于250mm ,通氣總面積應大于等于450平方毫米。液化天然氣管路減壓閥不應設置在密封空間或其上部有相對密封氣穴的位置。
38、增加了加氣量大于等于375L 的氣體燃料車輛應安裝導靜電橡膠拖地帶的要求;
加氣量大于等于375L 的氣體燃料汽車應安裝導靜電橡膠拖地帶,拖地帶導體截面積應大于等于100平方毫米,且拖地帶接地端無論空、滿載應始終接地。
39、增加了安裝在汽車后軸之后的鋼瓶后方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的要求;
鋼瓶與汽車后輪廓邊緣的距離應大于等于200mm ,且鋼瓶及其附件不應布置在汽車前軸之前。鋼瓶安裝在汽車車架下時,鋼瓶下方和后方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鋼瓶安裝在汽車后軸之后時,鋼瓶后方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40、增加了貨車列車、鉸接列車牽引桿孔、牽引座牽引銷的規格應與其掛車總質量相匹配的要求;
牽引車和被牽引車連接裝置的結構應能確保相互牢固的連接,貨車列車、鉸接列車牽引桿孔、牽引座牽引銷的規格應與其掛車總質量相匹配。
41、增加了牽引連接件、牽引桿孔、牽引座牽引銷、連接鉤及環形孔等機械連接件的規定; 牽引連接件、牽引桿孔、牽引座牽引銷、連接鉤及環形孔等機械連接件不應有可視裂痕,其磨損極限尺寸應符合《GB/T31883》的規定。
42、增加了貨車、專項作業車的前下部防護要求;
總質量大于7500kg 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應按GB26511的規定提供對平行車輛的縱軸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夠阻擋力的前下部防護,以防止正面碰撞時發生鉆入碰撞。
43、增加了安裝有起重尾板的貨車和掛車的特殊安全防護要求;
安裝有起重尾板的貨車和掛車,應安裝防止其中尾板承載平臺自動下落或自動打開的機械鎖緊裝置。 安裝有懸臂式、垂直升降式起重尾板的貨車和掛車,起重尾板背部應設置有警示旗,且警示旗應能擺動,警示旗上的反光標識應朝向車輛外側。
44、增加了裝有緊急切斷裝置的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緊急切斷閥應能自動關閉或通過明顯的信號裝置提示駕駛人需要關閉緊急切斷閥的要求;
裝有緊急切斷裝置的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設計和制造上應保證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的車輛行駛速度大于5km/h時緊急切斷閥能自動關閉,或在發動機啟動時能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例如:聲或光信號) 提示駕駛人需要需要關閉緊急切斷閥。
45、增加了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 應裝備1件反光背心及車長大于等于6m 的客車和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貨車應裝備至少2個停車楔的要求。
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 應配備1件反光背心和1個符合《GB19151》規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車上應妥善放置; 車長大于6m 的客車和總質量大于3500kg 的貨車,還應裝備至少2個停車楔(如三角墊木) 。
以上就是《GB7258-2017》所有新增內容的盤點,除了新增項目,還有諸多的修改項目,對卡友們購車、審驗具有很大的影響,短期內會對車輛采購成本造成增加,但是長期來看,車輛的安全、標準化程度更強。隨后卡車之家會多維度為大家進行分析,讓卡友們輕松了解全新《GB7258》。